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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持三农贷款 高度重视“三农”工作 金融机构如何助力乡村振兴?

更新时间:2024-01-02点击:688

文/甄新伟、李凤文

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到2035年,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和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金融机构要做好四件事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在此次五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之前,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屋建瓴地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为新时代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指明方向、明确重点。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继出台,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则首次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目前来看,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开局良好,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有助于扎实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笔者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应主动做好四件事。

做好融资服务。乡村振兴需长期大量的资金支持。就此,应鼓励将金融资源“取之于乡,用之于乡”。虽然乡村居民和企业对金融机构低成本资金贡献较大,但资金外流现象普遍,机构应从担当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要求县域、乡村金融分支机构将乡村金融资源更多投放乡村,适当考虑经济效益。

同时,广泛引导金融资源“取之于城,用之于乡”。毕竟乡村振兴是长期工程,仅凭乡村区域自有金融资源远不足以支撑振兴战略。所以,要将更多乡村外部金融资源以市场化方式接入,利用银行信贷、债券、股票融资及产业基金等多渠道、多产品,为乡村优质项目提供可靠充足的资金保障。此外,应科学引导险资、各类养老金等长期稳定资金积极支持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而除了金融机构资金,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对满足乡村振兴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样关键,更要鼓励具有公益性质的资金扶持乡村项目。

做好招商引资服务。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目标,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对乡村振兴意义重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海量、覆盖各行业的对公客户资源,且比较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能为乡村发展相关特色产业积极介绍、对接外部合作伙伴,既带动当地投资、就业,也为机构现有客户开拓发展空间,并促进机构自身业务发展,实现三方共赢。

做好金融科技服务。近年来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可凭借科技平台有效打破乡村市场小、地域偏、信息弱、成本高等瓶颈,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乡村地区金融服务效率与收益。随着金融科技服务在乡村大力宣传与普及,“互联网+”对“三农”领域的渗透率也将大大提升,有助于金融教育走进乡村,助力乡村企业发展,让农民获得持续稳定收入。

做好“走出去”服务。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络遍布全国乃至全球,既有专业金融服务团队,对各地营商环境也较熟悉,市场信息更畅通,可助力乡村与外部更广阔市场连接,积极“走出去”,加速乡村与城市融合发展。

金融机构在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只要准确、深刻地理解政策用意,积极发挥担当精神,有效利用自身比较优势和内部优质资源,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与水平,一定能高质量地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对症下药”处理问题短板

此次五部委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强调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防控风险为底线,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

应该说,这是五部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将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但必须看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中仍存在一些较突出问题,如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尚无法律保护,一些贴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在执行时被打折扣;

因无具体法律法规约束,有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偏离服务宗旨和市场定位,尤其一些身为县域地区普惠金融主力军的农合机构受利益驱动,跨区域经营、新增贷款不用于当地,出现“离农脱小”、偏离经营定位、盲目扩张等问题;由于“三农”贷款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加之受农村地区征信体系不健全、抵押担保物品估值难、变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金融机构不愿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导致农村资金投入不足等。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金融对“三农”的支持,既不利于农村发展,更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有效实施。因此,有必要“对症下药”。

首先,应尽快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实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法可依。因为,《指导意见》只是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就目前我国社会实践来看,须对现有涉农金融法规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等进行规范,并将农村一切金融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明确政府、金融机构、农民、农村经济组织等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违背国家支农法律法规政策、偏离农村金融服务宗旨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要依法予以处理,切实提升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工作力度。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而言,各级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现状和金融服务情况,制定适合地方特点的差异化指标体系,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并将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尽职免责办法,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信贷门槛,下放贷款审批权,提高基层分支机构支农支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督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乡村振兴创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环境。

原文刊载于上海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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