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3点击:304
加强银行新兴业务反洗钱管理
于祥禄
随着商业银行新兴业务产品的迅猛增长,反洗钱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逐渐凸显。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对业务产品的反洗钱管理不到位,存在明显问题和漏洞,亟须引起重视。
法规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业务产品进行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
(二)风险评估应当覆盖所有业务产品并且动态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而《指引》指出洗钱风险评估要进行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三)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业务产品的反洗钱管理。《指引》指出,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为本、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强化风险较高领域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措施。
存在问题
(一)柜面通等创新业务产品未有效开展风险评估。一是商业银行未对新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即在新开办业务或采用新的营销渠道时,未按反洗钱文件要求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如:Y行与M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依托银联平台开办了柜面通等业务,但双方均未对相关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充分有效的评估。二是风险评估主体单一,结论可信度不高。如:Y行建立了业务产品的洗钱风险评估制度,但评估仅由开发业务产品的业务部门负责,并没有反洗钱牵头部门、法律合规部门,或者外部相关部门的参与。该行对“助业微贷”“车位贷”“代销、回购贵金属”等八种新业务的评估中,除代销贵金属为中风险外,其余均为低风险。可见,基于业务扩张的冲动,业务部门的评估结论往往低于实际风险,使得相关评估流于形式。
(二)电子账户等新兴业务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了解客户未尽职。按照法规,客户通过非柜面渠道,依托他行一类账户开立的理财、小额消费支付用途的电子账户,即账户分类后的二、三类账户,也应当按照客户身份识别法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而X行在4名虚拟卡客户身份证件明显过期(有的甚至过期达6年之久)的情况下,未与一类账户开户行联系核实,就为其开户办理二类(电子)账户并任由其账户发生资金交易。
(三)特色业务核心业务系统设置不当,影响反洗钱工作质量。一是对联名账户等特色业务,核心业务系统设置、核算不当,有为客户隐匿资产的嫌疑。如:X行在联名账户业务核算时,在其核心业务系统中账户名称统一登记为“联名存款”,对应客户号统一登记为“8888”,虽然其核心业务系统也对联名账户各相关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但经现场查看,在按惯例输入各联名方客户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时,并不显示客户名下的联名存款账户,说明联名账户登记的客户身份信息属于备注性质,联名账户下资产并不与一般账户一样归并到相应客户名下,存在隐匿客户资产、逃避监测和追索的风险。二是对银银平台等跨行提现业务,核心业务系统参数设置未考虑反洗钱要求,影响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如:银银平台业务跨行提现业务,某行对本行客户在他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通过清算备付金专户清算资金后,核心业务系统将该业务属性标记为转账,从而反洗钱监测系统按转账标准对跨行取现交易进行筛选提取,导致该行共漏报大额现金交易78份,合计金额2366万元。
(四)未针对三方合作等业务风险点及时修订更新内控制度。对业务产品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工作的不完善,导致了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使得业务产品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不到位。如:开办柜面通业务的Y行虽制定了柜面通业务操作规程,但未将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等反洗钱要求完整、有效地嵌入业务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法规要求难以有效落实。再如:代理协议未考虑反洗钱工作要求,给后续反洗钱工作带来障碍。如银银平台等业务未明确各方在委托代理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责任,不能有效传递和共享各方掌握的交易信息,无法准确完整地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政策建议
(一)健全反洗钱法规体系,强化商业银行业务产品反洗钱管理意识。建议适时修订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将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洗钱风险防控正式写入反洗钱法规,明确金融机构对产品服务的反洗钱管理责任,规定业务产品反洗钱管理的目的、范围、流程等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做好业务产品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相关处置措施准备,保证反洗钱管理覆盖每一项金融业务和产品。
(二)不断优化对业务产品风险评估机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规文件要求,建立业务产品的洗钱风险评估制度,成立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反洗钱牵头部门、业务办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必要时委托外部机构对业务产品开展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特色业务、创新产品的洗钱风险。根据交易环境、交易渠道、客户等情况的变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夯实商业银行业务产品反洗钱管理的基础。
(三)完善内控制度,堵塞产品业务洗钱风险漏洞。一是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估发现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建立或者修改内控制度,完善操作规程。要将洗钱风险防控覆盖每一项业务、每一个产品、每一条渠道。二是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强化高风险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商业银行要了解交易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强化对高风险产品和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在开户申请表中增加实际控制人和各方出资额选项,并通过追踪账户资金汇入来源等方式进行了解确认,明确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四)科学合理设置计算机系统,强化可疑交易监测。一是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准确、适当地设置相关系统参数,准确地区分现金和转账;建立账户与客户号的对应关系,为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夯实基础。二是商业银行要抓好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监测。加大对现金业务、非柜面业务、由他人代办等高风险业务的人工分析力度,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相关的,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五)加强对银行高风险业务的监督检查。一是按照文件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做好业务产品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时报备风险评估报告。二是加大对商业银行高风险产品和服务的现场检查,了解和掌握高风险业务的反洗钱履职情况,对反洗钱履职不到位的要求金融机构及时整改。三是对日常监管发现的与业务产品管理相关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发布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采取强化的反洗钱工作措施,切实堵塞业务产品、服务渠道方面的管理漏洞,降低利用商业银行业务产品洗钱风险。
(责任编辑: 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