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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流程

更新时间:2024-04-16点击:297

5月7日,央行发布公告称,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近日央行发布公告称,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

相比于2017年版,此次修订的《办法》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下调登记期限。

配合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

近年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融资租赁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自发登记量增长迅速。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近12年后这一占比则变为23%和77%,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4%。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

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此,央行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三处修订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实际上,自2007年颁布后,此次修订已经是该《办法》第二次修订。早在2017年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进行过一次修订。而此次修订,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更有利于小微企业融资。

“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监管层正在想办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位熟知小微企业融资的人士表示,与此前应收账款质押的流程相比,现在的应收账款质押流程更加方便,这对于资金需求时间急、周期短等特点的小微企业而言是个利好。

根据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央行在附则中新添了第三十四条,即“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指出,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这一条,实际上是对很多此前没有统一办法的形式也均纳入其中。例如仓单质押,在此前仓单质押没有纳入登记体系时,经常出现倒仓、串仓等不规范行为,而此次纳入规范后,相关规定则将更加详细、规范。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将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调整为最短1个月、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等,都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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