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8点击:907
如何发挥破产制度对个人的保护作用,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落地的一次有益尝试。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美丽认为,从社会整体来看,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降低民间借贷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同时打击高利贷及暴力催债等行为,促进社会福利的整体增进及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高美丽表示,与企业破产类似,个人破产也是一种债务的解决方式。在个人无法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请,可以由法院宣布其破产,通过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调整其个人债务,或者清算和分配其个人财产。
“个人破产作为一种债务解决方式,并不等同于债务人可以不用还钱了。”高美丽说,个人破产程序的启动首先意味着对个人财产情况的全面清查,管理人会根据清查的结果制定具体方案,包括债务如何调整、债务人财产如何变价和分配、哪些债务人的财产可以豁免等事项,这一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其中,债务调整的方式除免除债务以外,还包括延期清偿、减免债务等方式。因此,个人破产后不必然导致免除债务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而是需要对能够负担的债务以多种方式先行清偿,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剩余债务才会涉及免除。
由于涉及债务的免除,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对此,高美丽认为,就制度价值而言,个人破产所保护的主要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偿债的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老赖不在个人破产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之内,从程序上也应从各个环节防范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风险。深圳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就此做了许多努力和探索。
首先,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才能适用该规定。换言之,只有诚实而不幸的人才能受到个人破产保护,如果是违法经营及过度消费导致的资不抵债,不能进行个人破产程序。其次,个人破产法严格审查并惩戒各种形式的虚假破产行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不予免除债务的行为,涵盖了多种形式的造假及欺诈行为。此外,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情况,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的情况下,不能再次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剩余债务。这一期限规定避免了债务人过于频繁地进行个人破产,从而达到故意逃避债务的目的。
专家表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仍有不少值得关注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如增加对虚假破产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刑法惩戒,司法系统协调配合,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促进跨国合作等。
高美丽认为,为了有效防范和避免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逃债,应当在行政法规及刑法中增加对虚假破产行为的处罚。对于严重的破产欺诈行为,应在刑法中增设虚假破产等罪名,完善“破产犯罪制度”,使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的自然人受到刑罚处罚。
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个人破产案件的申请主体以债务人为主,完善的信用体系能够提高债务人对证明材料造假的成本,有效避免破产欺诈行为。
“我国近年来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方面取得了可观的进步,在部分地区已经能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提供基础,但全社会层面对个人信用的综合管理体系仍需要完善,以使个人破产制度在更多地区的推广有所保障。”高美丽说。(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