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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中兴商业大厦

更新时间:2024-05-15点击:3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5日,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中兴”)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8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苏宁”,原名称为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广场公司”)。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承租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四号物业的负一层至六层部分,租赁期限自2007年至2017年。2011年,原告抚顺苏宁从时代广场公司购买了新抚区西一路四号楼11号、13号、2至6层(即地上1-6层,不包括负一层),并于2011年6月2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5年6月5日抚顺苏宁以2011年6月21日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以及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共计19,534.25万元;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支付租赁房产之日止的占用费;请求确认2008年1月1日《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合计诉讼金额24,082.12万元为由将抚顺中兴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抚顺中兴给付租金本金18,953,262.08元及利息等。一审判决后,抚顺中兴、抚顺苏宁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5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17)辽04民初字127号判决:1.抚顺苏宁与抚顺中兴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2.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租金,合计18,953,262.08元;3.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欠付租金的利息。

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2016年6月15日、2017年11月24日、2018年9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6-1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7-46)、《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8-37)。

判决下达后,抚顺中兴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民终84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19.57元由抚顺中兴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未决诉讼事项共计8起,涉及金额417.94万元。

2.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抚顺中兴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预计不会对公司2019年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847号】

特此公告

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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