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3点击:459
很多公司为了表现福利好,福利政策都爱“显摆”。比如北京一公司在劳动合同里郑重写上一句:“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合同约定一时爽,劳动纠纷悔断肠。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06年入职,月薪税后18000。入职10年后,公司调整王某办公地点,王某不同意。随后公司安排王某待岗,王某还是不同意。双方关系很明显已经破裂。但还没等到公司“下手”,员工“先发制人”。
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
公司能同意吗?
当然不能
于是打官司开始了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公司支付荣某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
▼
该公司支付了吗?
公司不支付开始上诉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荣某足额支付工资。经法院计算,公司向王某支付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公司应向荣某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
该公司支付了吗?
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
表示好委屈
申请再审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GDP的涨幅增加工资,双方对于工资的调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但从公司提供的王某的工资明细来看,所发工资低于按照GDP增长的数额,故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荣某发放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
向法律低头
该公司支付了吗?
支付了
案例启示
劳动合同这样的法律文书,什么该写,什么不该写,其实是每位HR的基本功。拍脑袋的多写一句话,很可能就给公司埋下隐患。
只有事先做好防范工作,才不至于在问题突然发生的时候,手足无措。最优秀的HR不是在劳动纠纷发生之后能够从容应对,而是让企业劳动风险根本没有发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