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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从一个农村娃成为一个国企领导,组织给我的工资待遇,足够让我过体面的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23点击:476

“我能从一个农村娃成为一个国企领导,组织给我的工资待遇,足够让我过体面的生活,但是我没有珍惜”

陕西汉中国企老总因受贿3500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案发后,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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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安是陕西省汉中市城投办原主任、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张汉安在城投公司任职期间,正好汉中市加快中心城区西扩,而他所在的城投公司刚好负责组织大量城市建设重要工程。

作为公司的一把手,张汉安成了不法商人们的围猎对象。张汉安在钞票面前,也逐渐被腐蚀。利用手中的权利,与不法商人进行利益交换。

公司内部对于张汉安很多的不合理的决策,也有很多反对意见,但是他经常抛开集体决策和监管,独断专行。不仅违规审批项目,在重大项目决策、招投标、资金拨付等环节还为不法商人提供帮助。

据悉,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他就收受1150万元,帮助某建筑公司及个人拿到项目;收受合作公司合伙人200万后,就吩咐公司财务人员暂缓征收该公司的债务;张汉安交代,他收受贿赂多达110笔。

案发后,办案人在张汉安藏钱的地方,足足发现15个箱子,总金额达3500余万元,其中有的因为长时间存放已经发霉。

张汉安在忏悔录中写道:“我能从一个农村娃成为一个县处级领导干部,组织费了多少心血……组织上给我的工资待遇,足够让我过一份体面的生活,但我还是不知足,不懂得珍惜,不去思考如何更好地谋发展作贡献,反而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满足一己私欲。”

2020年7月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汉安受贿一案,张汉安因受贿人民币3501.10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张汉安作为国有公司领导,出卖利用手中的权利换取利益,愧对组织的信任和栽培。张汉安的受贿行为不仅侵犯了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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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受贿数额较大的是指3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2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300万元以上。

张汉安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满足受贿罪中的主体要件,其受贿金额达到3501万属于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最终张汉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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