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9点击:256
11月8日晚间,证监会就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公众公司办法》)和新起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全国股转公司官网公布了《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分层管理办法》《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股票交易规则》等6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述6项业务规则涉及精选层遴选标准、公开发行、连续竞价交易机制、转板要求等。
“新三板深改”后,中小企业未来的上市融资路径越来越清晰,首先你得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次你要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目前的创新层标准也越发合理,难度并不大,挂牌创新层满一年后,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进入精选层,精选层满一年后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可以直接转板去场内市场,无需证监会核准。
新三板设立6年多来,大量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培育发展不断成长壮大,成为交易所市场上市资源的重要来源。截至目前,已有74家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并上市(IP0)方式登陆沪深交易所各板块,其中科创板6家,占科创板上市公司总量的15%,已有137家挂牌公司已与上市公司完成并购。未来可期,相信中国资本市场在这次“新三板深改“的带动下会越发活跃,相信中国的中小企业可以真正搭上资本便利从来进入发展快车道!
壹
新三板基础层企业如何进入创新层
此次改革,对新三板创新层的标准已有所调整,目前的指标更为合理,也降低了基础层企业进入创新层的难度。
1、三大条件满足其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2、以下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础层企业不得进入创新层的七种情形: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六)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贰
拟挂牌企业如何直接进入创新层
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符合挂牌条件和下列条件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
1、三大条件满足其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2、下列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3、拟挂牌企业直接进入创新层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叁
精选层的进入和退出
新三板精选层的进入条件在设定时第一方面考虑的是市值和财务标准。遵循市值和财务稳健性要求高低匹配的原则,兼顾覆盖不同类型、规模和行业企业,设置四套进入条件,企业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指标要求总体上低于科创板上市条件和创业板公司平均水平。第二方面是考虑股权分散度标准,精选层进入条件主要从股本规模、股东人数、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规定了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应当达到的股权分散度。第三是精选层进入条件的负面清单设置,主要内容包括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经济犯罪、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
精选层的层级退出机制是为了实现市场出清,维护相应层级的稳定运行和公司质量,精选层在现行定期退出和即时退出两类层级调整机制的框架下,规定了适用于精选层具体退出情形。其中,定期退出主要针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包括收入严重萎缩且大幅亏损、净资产为负等情形。即时退出主要针对两类情形,一是股东人数、股权分散度等公众化水平指标不足以支撑股票继续在精选层交易;二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不符合精选层的规范性要求,应当即时退出。在退出情形的具体指标设定上,低于进入条件,同时配套相应的风险警示机制。
1、精选层的四大标准:
因为这边的市值是指已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中对公开发行主体的规定,即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才能公开发行,所以只有进入创新层的企业方可参考以下标准。
标准(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标准解读:标准一为“市值+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主要遴选盈利能力强的企业
标准(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标准解读:标准二为“市值+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现金流”,主要遴选高成长性的企业
标准(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标准解读:标准三为“市值+营业收入+研发强度”,主要遴选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的创新企业
标准(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标准解读:标准四为“市值+研发投入”,主要遴选市场高度认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
2、不得进入精选层七大情形: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3、创新层企业进入精选层的条件: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如符合以上四大标准之一且不存在负面清单中的情形,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4、精选层的定期退出和即时退出情形
4.1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精选层: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仅根据标准(四)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4.2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精选层: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最近24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累计达到2次,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法》规定的最高金额罚款,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进入的。
(二)连续60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连续60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连续6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四)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出现本文第三章4.1所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
(五)仅根据标准(四)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5亿元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4.3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将其调出精选层前都会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肆
精选层企业公开发行规则
新三板实行公开发行制度,一方面是在原有定向发行融资方式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的发行机制,满足部分企业成长壮大后的融资需求,进一步强化市场融资功能;另一方面,挂牌公司在新三板完成公开发行,也为下一步转板上市创造了条件。
1、一般规定
1.1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
1.2发行人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精选层市值、财务条件等要求。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2.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2.3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尚未解除或消除影响的;
1.2.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5《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符合有关规定。
1.3发行对象应当为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
1.4发行人应当聘请其主办券商担任保荐机构。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其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
1.5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或其子公司作为承销机构。
主承销商可以由发行人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其他承销机构共同担任。
1.6发行人股票停复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报备等事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1.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1.8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及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招股文件前,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股票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进行相关活动。
2、发行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就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行人还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不予受理。
(4)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问询等方式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5)全国股转公司设立挂牌委员会对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申请进行审议。挂牌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的自律监管意见或作出终止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审查的决定。
(6)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根据发行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自律监管意见和审查资料。
(7)全国股转公司中止审查及终止审查的情形,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8)发行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9)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或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查问询的时间以及全国股转公司中止审查、请示有权机关、落实挂牌委员会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1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12)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3)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采取询价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网下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并按事先确定的原则确定配售对象。
(14)股票公开发行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1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
(16)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结果报告、验资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如有),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含发行结果)等文件。
(17)股票公开发行后,发行人符合进入精选层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安排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
(18)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预计发行后无法符合进入精选层条件或其他中止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发行人可以重新启动发行。
(19)发行结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行失败:
(一)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二)发行人不符合进入精选层条件;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发行失败的,发行人在原市场层级继续挂牌。
(2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处理安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后,涉及投资者已缴付资金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缴纳金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
(21)发行人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因不同意其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而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或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不予核准决定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交申请文件。
3、募集资金管理
3.1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3.2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发行人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3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4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
3.5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3.6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届满后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伍
精选层实行连续竞价
完善交易制度是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定价功能的重要基础。本次交易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精选层实施连续竞价交易,以满足公开发行股票的流动性需求;另一方面在总结前期市场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现行基础层、创新层交易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精选层盘中实行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开收盘实行集合竞价。最低申报数量设置为100股,取消最小交易单位。引入市价订单。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成交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设置个股波动中断机制,精选层股票交易首日当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二是设置连续竞价的价格稳定机制。第一,实行30%的涨跌幅限制,超过限制的申报无效;第二,实行动态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连续竞价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105%,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95%;对于基准价格低于2元的,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0.1元,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0.1元。
三是基础层公司和创新层公司可自行选择集合竞价或做市交易方式。提高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将基础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由每天撮合一次提升至每小时撮合一次,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由每小时撮合一次提升至每10分钟撮合一次;与精选层相统一,投资者最低申报数量由1000股下调至100股,并取消最小交易单位;做市商最低申报数量仍为1000股,且应为100股的整数倍。
四是盘后协议大宗交易等方面,采用任一交易方式的股票,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可以进行盘后协议大宗交易;大宗交易价格范围调整至前收盘价的70%至130%;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线下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陆
精选层的转板机制
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对转板机制做了深入研究论证,形成了初步方案。
一是转板主体。为稳妥推进,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转板上市。
二是转板上市条件。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的,应当满足《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还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
三是转板程序。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证券公司保荐,向交易所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需证监会核准。
四是风险防范。证监会将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交易所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制度规则,按程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