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3点击:977
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及《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南》,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以及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去年11月2日,上交所市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开始试点,并达成首批信用保护合约。
所谓信用保护工具,指的是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这一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类。上交所在相关通知中明确试点初期仅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信用保护凭证的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业内人士介绍,上交所市场的信用保护工具,与我国银行间市场的信用违约互换,或者海外市场的信用违约掉期合约(CDS,creditdefaultswap)比较类似,相当于对债权人所拥有债权的一种保险。
合格投资者可参与
试点办法称,信用保护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生成的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信用保护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就约定的债务等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在门槛上,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记者查看发现,2017年6月修订的该办法规定,除合格机构投资者外,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个人投资者,需有不少于500万元的金融资产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以及相关的投资或工作经历。
需要注意,合约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信用保护合约,其他投资者只能与合约核心交易商签订该合约。据介绍,大多数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经上交所备案后都可成为信用保护合约的核心交易商。而只有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的核心交易商,才可以成为信用保护凭证的创设机构。
此外,核心交易商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300%;其他投资者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100%。
凭证可在上交所挂牌
与信用保护合约不同,创设机构向上交所提交信用保护凭证挂牌转让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并与上交所签订挂牌转让协议后,凭证可在上交所挂牌。单只凭证创设及转让后的投资者一般不超过200人。
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前通过上交所网站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凭证创设说明书、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凭证转让采取报价、询价和指定对手方等方式,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说明书中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的结算条件和方式。凭证结算方式包括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者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结算方式。
在信息披露方面,创设机构应当于凭证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凭证即将到期及相关转让风险。证券公司应当于凭证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起向申报买入凭证的经纪客户提示到期风险。
信用保护怎样生效?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指出,信用事件发生后,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实物结算或现金结算。
信用事件是指合约或者凭证约定的触发结算赔付的事件。信用事件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等类型。合约或者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应当约定其适用的具体信用事件类型。信用事件发生后,买方或者卖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对手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并向上交所报告。
《交易业务指引》规定,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实物结算的,且交易双方约定结算金额包含可交付债务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的,结算金额为名义本金加上约定的截至结算日实际交付债务当日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交易双方约定结算金额不包含可交付债务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的,结算金额为名义本金。
在信用保护凭证的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创设机构及其创设的凭证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创设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