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1点击:273
播报|常德一公司3名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打新股被判刑
近日,由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公司三名财务人员庹某、孙某、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资料配图)
2007年间,湘澧盐矿(现改制为湘澧盐化有限公司)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发放给职工的奖金、福利等从盐矿大账上做支出预提后,并不实际发放给职工,而是由时任湘澧盐矿计划财务部会计于某保管在其开设的工商银行账户中,尔后再发放给职工。
2007年10月,时任湘澧盐矿计划财务部部长庹某、副部长孙某商量用于某保管的资金打新股,并告知于某,于某同意后提供其证券账户及关联银行账户用于打新股,孙某具体操作打新股事宜。2007年10月至11月间,三人分两次共计挪用湘澧盐矿预提资金万元投入于某方正证券账户打新股,案发前所挪用公款已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庹某、孙某、于某分别在国有企业中担任财务部部长、副部长和会计职务,代表国有企业履行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挪用公款二百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情形。鉴于三人能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悔罪并退赔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红网时刻常德站通讯员 何静 周志刚)